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情形包括如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6、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